Q1.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25分)(103司特四等)

A:(字數:723

一、追加起訴

(一)追加起訴之概念

   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在其訴訟中,除了進行原訴訟外,另外加入新的訴訟元素,在其追加起訴合法時,法院便依訴之合併予以審理。

(二)追加起訴之法律要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5條規定,為了保障被告之防禦,原告以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為原則;但在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之特定情形時,允許原告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例如在被告同意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時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時等。

 

二、訴訟上主張抵銷之效力

本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換言之,在訴訟上主張抵銷抗辯之內容,經法院實質審理後,將來待判決確定後會產生既判力。由於本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準此,當被告主張抵銷抗辯時,該主張之部分因為將來可能產生既判力,若任由原告就該主張聲請訴之追加者,則實質上形同更行起訴,應屬違法。

 

三、題示之分析

(一)兩造之主張

   依題示,某甲起訴主張乙在收貨後未償付雙方約定之貨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訴訟標的為貨款給付請求權。乙之辯稱內容有二:其一,否認前開100萬元貨款債權不存在;其二,對甲主張另筆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

(二)承前「二」所述,本件若法院認為甲請求乙給付貨款之主張有理由時,會接續審理乙之抵銷抗辯,此時因為法院在實質審理乙之抵銷抗辯是否成立後,將來會產生既判力,故某甲追加起訴自屬重複起訴而不合法;反之,若法院認為甲請求乙給付貨款之主張無理由,則後續已無審理乙之抵銷抗辯之必要,此時若甲追加起訴要求確認乙對甲之100萬元債權不存在,因該追加起訴與本案事實非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因此訴之追加同屬不合法。

 

 

Q2. 旅客甲在A豪華郵輪上摔傷,擬向船籍所在地之B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船公司乙賠償甲看護費、勞動損失、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A之所在地管轄法院為C地方法院。甲先就其中900萬元提出假扣押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甲得向何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由BC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效力範圍有何不同?其聲請狀內依法應否表明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25分)                                       103司特四等)

 

A:(字數:690

 

一、第一小題之分析

 

(一)假扣押之概念

 

   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在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向法院所為聲請之保全程序,此可參照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22條及第523條。

 

(二)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依照本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管轄法院包括「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債權人得選擇其一為假扣押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420號裁定參照)。

 

(三)題示之分析

 

   甲欲對本件被告即乙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依照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之本案管轄法院乃乙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從題意觀之,應係指C地方法院;另依本法第15條規定,因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亦得由船籍港之法院管轄之,故依題意觀之,A船船籍所在地之法院應為B地方法院。準此,本件某甲不論係向C地方法院或B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皆無不可。

 

 

 

二、第二小題之分析

 

(一)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效力之區別

 

   關於前揭兩種假扣押裁定效力區別之問題,我國實務認為,前者得就債務人之一切財產為假扣押;至於後者,則僅能就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債務人之特定之物或權利為假扣押(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420號裁定參照)。

 

(二)題示之分析

 

承上,若甲向C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則甲即得聲請對乙公司之一切財產為假扣押;若甲係向B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則甲僅得聲請對A船為假扣押。

 

 

 

三、第三小題

   依照本法第52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某甲聲請假扣押時,應以聲請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等事項;此外,若甲選擇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尚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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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警特四等行政法試題解析

【第1題】

B:選項所示內容屬於絕對法律保留,僅能以法律規定限制之。

【第2題】

B20萬元應改為10萬元,參見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3題】

C:選項內容並非釋字525號解釋之意旨。

【第4題】

A:裁量處分以得為附款為原則。

【第5題】

D:選項內容顯然不符釋字525號解釋意旨。

【第6題】

C: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僅能提起申訴,參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第7題】

AB:屬於行政助手;C:正確;D:實驗室純為民事委任契約之一方當事人。

【第8題】

A:屬於行政機關而非公法人。

【第9題】

D:參見行政法人法第2條。

【第10題】

B:代理人並未取得管轄權之移轉。

【第11題】

D:依據管轄法定原則,不可能任由人民自行選擇。

【第12題】

A: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2項;B:參見地方制度法第29條;C:受委辦機關須以自己名義對外行文;D:訴願管轄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之上級機關」,參見訴願法第9條。

【第13題】

D: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4項內容。

【第14題】

C:參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第15題】

A:參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第16題】

D:參見行政執行法第38條第2項。

 

【第17題】

A:參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第18題】

C基於平等原則以及行政自我拘束(類似民法上之禁反言理論),行政規則例外時會間接對外產生效力。

【第19題】

A:參見講義說明。

【第20題】

C: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

【第21題】

B:並非「不得廢止」,而是必須補償。

【第22題】

AB:行政執行以不停止為原則;CD:參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第23題】

D:「終局裁判前」應改為「起訴前」,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

【第24題】

C:被修正之部分形同未予許可,此為一部許可處分。

【第25題】

B:准許開工為許可處分,要求延長排水管線屬於負擔(附款)。

【第26題】

D:此時處分並非無效,其效力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

【第27題】

A:法無明文。

【第28題】

D: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

【第29題】

A:屬於一般民事契約。

【第30題】

D:事實行為,依其所產生之效果,仍有公法或私法性質區別之實益。

【第31題】

D:參見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

【第32題】

A:參見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第33題】

C:參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第34題】

A:行政罰之對象為一般人民、而非公務員。

 【第35題】

D:「自原裁處時」應改為「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參見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

【第36題】

B:仍須經事先書面通知後,方得代履行,參見行政執行法第27條。

【第37題】

B:參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第38題】

ACD:屬於除外事項;B:正確。

【第39題】

C: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第40題】

C:原處分機關仍有可能依法做出相同處分。

【第41題】

B:在解釋上,無效之處分屬於自始不存在,此時屬於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參見訴願法第77條。

【第42題】

C:參見訴願法第7條。

【第43題】

A:參見訴願法第81條。

【第44題】

B:准予健保給付,屬於行政處分,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第45題】

AC:由普通法院審理;B:由公懲會審議;D:正確。

【第46題】

ABD:僅涉及反射利益,未涉及人民主觀公權利;C:正確。

【第47題】

D5年應改為2年。

【第48題】

B:已經聽證程序之處分,則毋須採訴願前置。

【第49題】

B:特別犧牲之補償請求權,內含平等思想與風險平均分攤的理念。

【第50題】

C:參見國家賠償法第5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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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警察四等特考憲法試題詳解

D1. 下次何者不屬於司法獨立之內涵?

(A)審判獨立 (B)司法概算獨立編列 (C)法官身分保障 (D)司法行政獨立

【解析】ABC:皆屬目前多數學者肯定的司法獨立之內涵,參見偉文法緒教材第274頁;D:司法行政乃從司法院在現制下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角度切入,但既為行政作用,則必須恪遵行政一體、上命下從等原則,並無「獨立」可言!

 

A2. 有關度量衡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 由中央立法交由省縣執行之

(C)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之 (D)由縣市立法並執行之

【解析】A:參見憲法第107條第10款。

 

D3. 依憲法第107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A)外文  (B)司法制度  (C)幣制  (D) 教育

【解析】A:參見憲法第107條第1款;B:參見憲法第107條第4款;C:參見憲法第107條第9款;D:參見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

 

C4. 依憲法第105條之規定,審計長就行政院所提出之決算依法完成審核後,應將審核報告向下列哪一機關提出?

(A)總統府  (B)行政院  (C)立法院  (D) 監察院

【解析】C:參見憲法第105條。

 

A5.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

(A)公務人員之任免  (B)公務人員之銓敘 

(C)公務人員陞遷之法制事項 (D)公務人員之退休

【解析】AC:「任免」並非考試院之職權,其僅負責「任免」之法制事項,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BD: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2款。

 

D6. 下列何者非憲法法庭之成員?

(A)司法院院長 (B) 司法院副院長 (C)大法官 (D)最高法院院長

【解析】D: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明定係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而司法院正副院長都是由大法官兼任,因此ABC都是憲法法庭成員,故選D

 

C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審理之對象?

(A)對於法律條文之規定進行統一解釋

(B)是否對於總統、副總統進行彈劾

(C)對於具體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的解釋

(D) 對於政黨是否違憲應予解散之爭議

【解析】A:參見憲法第78條;B: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C:大法官並非「具體審查」而是「抽象規範審查」,認定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乃訴願管轄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職責;D: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

 

D8. 下列何者非屬得提出法律案之機關?

(A)考試院  (B)監察院  (C)行政院  (D) 憲法法庭

【解析】A:參見憲法第87條;B:參見釋字第3號解釋;C:參見憲法第58條第2項;D:法無明文。

 

A9. 行政院對立法院下列何種決議不得提出覆議?

(A)大赦案  (B)預算案  (C)法律案  (D)條約案

【解析】A: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B10.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會議之組織成員?

(A) 行政院副院長  (B)行政院秘書長  (C)部會首長  (D)政務委員

【解析】B:參見憲法第58條第1項。

 

D1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應於每年2月1日以前,將該年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長於2月底前提出報告 

(B) 行政院應於每年9月1日以前,將該年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長於9月底前提出報告 

(C)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2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

(D)行政院之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提出報告

【解析】ABC:法無明文;D:參見釋字第520號解釋意旨。

 

A1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其法律效果為何?

(A)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B)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C)行政院院長應率內閣閣員提出總辭  (D) 行政院院長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解析】A: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BCD:於法無據。

 

B1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若立法院未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立法院於屆期內不得在對同一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B) 立法院於1年內不得在對同一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C) 行政院院長應呈請總統解散立院

(D) 立法院院長應立即辭職

【解析】B: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B14. 依據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之職權?

(A)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  (B)議決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C)向監察院提出決算 (D)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

【解析】A: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B:於法無據,並請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C:參見憲法第60條;D: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D15. 依據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總統之職權?

(A)發布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 

(B)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C) 發布緊急命令

(D)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覆議

【解析】A: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B: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C: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D:此乃行政院(而非總統)之職權,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B16. 關於基本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服公職權具有給付權性質,人民有請求國家給予公職之權利

(B)大學生因成績未符合一定標準而予以退學,屬大學自治之範疇,但其執行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C)換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之法律規定,未侵犯人民隱私權

(D)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乃在調和勞資關係,係基於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之要求

【解析】A:服公職權應為「受益權」性質,人民僅得請求國家給予職業技能之訓練,而非直接要求國家給予工作;B:參見釋字第382號及第684號解釋;C:題示情形已經侵犯人民之資訊隱私,參見釋字第603號解釋;D:立法者制定法律介入民事勞資關係,乃基本權客觀價值秩序之展現,與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理論無關。

 

D17. 總統發布下列何種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A)特赦令  (B)任命之內政部部長  (C)緊急命令  (D) 解散立法院

【解析】D: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

 

C18. 下列何者非總統依法得行使之職權?

(A)大赦 (B)特赦  (C)緩刑  (D) 復權

【解析】ABD:參見憲法第40條;C:此為法官之職權。

 

B19.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對下列何者沒有提名權或任命權?

(A)司法院院長 (B)立法院院長  (C)審計長  (D) 行政院院長

【解析】B:立法院院長是由立委互選之,而非由總統提名。

 

A20. 下列何者得由人民依法罷免之?

(A)總統 (B) 行政院院長 (C)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D)省主席

【解析】A: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BCD:法無明文(編按:不分區立委只能透過消除黨籍予以解任)。

 

C21. 立法委員選舉所採行之政黨比例代表制,設有5%參與席次分配之門檻。此可能涉及下列何項選舉原則?

(A)普選選舉 (B) 秘密選舉(C) 平等選舉  (D)直接選舉

【解析】C:參見釋字第721號解釋。

 

A22. 人民就國家重大政策進行公民投票,屬於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展現?

(A)直接民主 (B) 代議民主 (C) 菁英民主  (D) 庶民民主

【解析】A:公民投票乃直接民主之表現。

 

C23. 憲法第13章基本國策內,明定國民何種事項應一律平等?

(A)經濟生活 (B) 工作機會 (C) 受教育之機會  (D) 私人財富

【解析】C:參見憲法第159條。

 

B24. 依司法院釋字第331號解釋,中央民意代表依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者,若喪失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何種規範形式定之?

(A)憲法 (B) 法律 (C)法規命令  (D) 職權命令

【解析】B:參見釋字第331號解釋內容。

 

B25. 依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關於公民投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得透過公民投票以行使創制、復決權,對重大政策直接表達意見

(B)公民投票案以立法院提出為原則,人民提出為例外

(C)公民投票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允許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案,並未侵犯行政權

(D)立法機關應以法律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詳細規定,以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

【解析】B:創制、複決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因此公民投票案以由人民提出為原則。

 

D26. 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下列何者非憲法所規定選舉應採取之方法?

(A)普通 (B)平等 (C)直接  (D)記名

【解析】D:「記名」應改為「無記名」,參見憲法第129條。

 

C27. 依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

(B)新聞採訪行為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C)新聞採訪自由保障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非一般人民所享有

(D)新聞事實具有一定公益性者,如須以跟追方式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解析】 C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D28.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A)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經由典獄長申訴監督機關

(B)大學學生受學校記過、申誡等處分,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C)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D)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終局決定

【解析】A: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另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救濟,參見釋字第691號解釋;B:大學生遭記過處分,除依校內申訴途徑救濟外,另得提起行政爭訟,參見釋字第684號解釋;C:刑事被羈押之被告亦應有權向法院請求救濟,參見釋字第653號解釋;D:正確,參見憲法第77條及釋字第298號解釋。

 

B29.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B)正當行政程序(C)法律保留原則(D)法明確性原則

【解析】B:參見釋字第709號解釋文。

 

D3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違反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A)藥師法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B)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終身不得被聘任為教師

(C)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D)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等職務

【解析】A:題示情形違憲,參見釋字第711號解釋;B:題示情形違憲,參見釋字第702號解釋;C:題示情形違憲,參見釋字第649號解釋;D:參見釋字第637號解釋。

 

A31. 關於比例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適當性原則要求所採取之手段,係唯一能達成目的之手段

(B)必要性原則旨在檢驗所採取之手段是否屬於最小侵害之手段

(C)相當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旨在檢驗該手段所侵害之私益與所欲追求之公益是否顯不相當

(D)目的正當並不等於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則

【解析】A:適當性原則是指所採取之手段適於達成目的。

 

D32.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權僅具有防禦權之性質

(B)訴訟權得依憲法規定直接行使,無須法律規定其程序

(C)大學生在校園張貼海報遭校方禁止,因未剝奪其學生身分,故不得提起訴訟

(D)就法官之案件分配事項,由法官會議事先訂定一般規定,如能客觀分配而足以排除不當干涉,則不違背訴訟權之保障

【解析】A:訴訟權屬於受益權;B:訴訟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C:得提起訴訟之標的不限於學生身分被剝奪之事件;D:正確。

 

B33.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48條規定使汙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汙染狀況負整治義務。下列敘述,何者係屬司法院釋字第714號解釋之意旨?

(A)該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屬違憲

(B)該規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並未違憲

(C)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而屬違憲

(D)該規定違反法明確性原則而屬違憲

【解析】B:參見釋字第714號解釋文。

 

D34. 下列何者非屬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A)內在信仰自由(B)宗教團體置產自由(C)從事宗教活動自由(D)表達信仰自由

【解析】AC:參見釋字第490號解釋;B:參見釋字第573號解釋;D:題示應屬表見自由。

 

B35. 關於憲法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概括基本權規定不僅具有補充之功能,並有利於人權之創新 

(B)新興基本權須有利於社會及國家,始可獲得承認

(C)概括基本權乃賦予人民除憲法列舉以外之自由權利,若國家欲加以限制,須為追求公益

(D)隱私權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屬於憲法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

【解析】B:題示情形乃過去「應為大我犧牲小我」之過時理論,新興基本權並無此限制。

 

D36.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範疇?

(A)講學自由(B)研究自由(C)學習自由(D)職業自由

【解析】D:屬於工作權保障之範圍。

 

AC37.(本題可以申訴)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司法或警察機關有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之權限

(B)司法或警察機關行使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之權限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C)司法警察機關得對抗拒逮捕之人民逕行羈押

(D)司法或警察機關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得拒絕之

【解析】A:錯誤,因為如果是現行犯,則人人可以逮捕;C:司法警察機關無羈押權,必須由法院決定之。

 

B38. 有關宗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信仰縱屬良心問題,並涉及個人自主,惟權力既非絕對,政府仍可對內在信仰予以限制

(B)宗教信仰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然宗教團體不應自外於國家,國家得以法律規範宗教團體之財產管理與處分

(C)有別於公立學校,國家對於私立教會學校予以補助,形成國家透過預算支持特定宗教,違反憲法保障之宗教自由

(D)私立教會大學基於大學自治,要求學生一律參加早禱,尚未限制學生之宗教自由

【解析】A:內在信仰國家不得也無從加以限制;B:正確;C:補助私立教會學校不等於是支持特定宗教;D:要求學生參加早禱,已經限制學生之宗教自由。

 

D39. 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行政正當程序乃係憲法重要原則之一,就程序之進行,凡具有一定特徵者,即應提供聽證程序,所謂一定特徵,下列何者不屬之?

(A)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者

(B)嚴重影響人民居住與財產自由者

(C)利害關係複雜以致容易產生紛爭者

(D)涉及2個以上機關之職權者

【解析】ABC:參見釋字第709號解釋文;D:釋字第709號解釋並未提及。

 

C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者得對於猥褻性言論予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B)猥褻之概念包含客觀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者

(C)猥褻無須以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限,法官得自行認定

(D)在家持有猥褻出版品,受憲法之保障,立法者不得加以限制

【解析】C: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參見釋字第407號解釋。

 

D41. 下列何者已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屬於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

(A)同性婚姻(B)墮胎權(C)環境權(D)契約自由

【解析】D:參見釋字第576號解釋。

 

D4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

(A)追求真理(B)促進民主(C)實現自我(D)維護隱私

【解析】ABC:參見釋字第509號解釋;D:言論自由屬於表現自由,與隱私之概念是衝突的。

 

B43. 下列何者屬於垂直權力分立的內涵?

(A)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B)中央與地方間之權限分配

(C)國家權力分為五權,並分由五院來行使

(D)由第四權監督國家權力之行使

【解析】B:所謂垂直權力分立,係指關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權力分配之問題。

 

C44. 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修憲之界限?

(A)共和國原則(B)國民主權原則(C)省自治原則(D)權力分立原則

【解析】ABD:參見釋字第499號解釋;C:釋字第499號解釋並未提及。

 

A45. 憲法增修條文特別以例示方式規定,應維護下列何者之人格尊嚴?

(A)婦女(B)身心障礙者(C)軍人(D)童工

【解析】A: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C46. 依憲法之規定,國家對於兒童從事勞動,應為下列何種作為?

(A)應按兒童之經濟狀況給予津貼

(B)應按社會經濟狀況給予雇主補助金

(C)應按兒童之年齡及身體狀態,給予特別保護

(D)應全面禁絕兒童工作

【解析】C:參見憲法第153條第2項。

 

C47. 依據憲法規定,國民經濟應以下列何者為基本原則?

(A)民族主義(B)民權主義(C)民生主義(D)民本主義

【解析】C:參見憲法第142條。

 

D48. 依憲法第158條規定,下列何者之目標,旨在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A)民族自覺(B)金融理財(C)經濟建設(D)教育文化

【解析】D:參見憲法第158條。

 

C49. 對婦女及兒童福利之保護,係規定在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的那一節?

(A)邊疆地區(B)教育文化(C)社會安全(D)國民經濟

【解析】C:參見憲法第153條。

 

D50.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A)權力分立原則(B)法安定性原則(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D)國民主權原則

【解析】D:國民主權與法治國原則之切入點與內涵皆有不同。

 

 


104年警察四等特考法緒試題詳解

C1. 下列何者為法律?               

(A)營業登記規則   (B)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C)地政士法        (D)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解析】C:正確;ABD:屬於命令。

 

A2.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律之名稱?                       

        (A)準則   (B)       (C)條例   (D)通則

【解析】A:此為命令之名稱。

 

A3. 現行行政程序法,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罹於時效,係採何立法主義?           

        (A)權利消滅主義   (B)抗辯權主義              

        (C)處分權主義       (D)人民請求抗辯權主義,行政機關則採權利消滅主義

【解析】A: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

 

D4. 下列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B)刑法為普通法          

        (C)土地法維民法之特別法   (D)特別法之處刑重於普通法

【解析】D:特別法之處罰未必重於普通法。

 

D5. 下列何一法律含有裁判編為判例之規定?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B)中央法規標準法              

        (C)民法      (D)法院組織法

【解析】D:參見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

 

D6. 下列關於權利之分類與說明,何者錯誤?                       

        (A)物權是絕對權   (B)占有並非權利          

        (C)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   (D)請求權即是債權

【解析】D:債權包括「請求權」及「占有本權」,因此請求權之概念並非完全等同於債權之概念。

 

C7. 在確認責任能力時,下列何者不應被考慮?                   

(A)行為人的年齡   (B)行為人的精神狀態

(C)行為人的教育程度   (D)行為人是否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責任障礙狀態

【解析】C:在民法上,教育程度與責任能力無關。

 

A8.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性質?                   

(A)實體法       (B)國內法       (C)程序法       (D)國際私法

【解析】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於程序法(而非實體法)。

 

A9. 我國現行民法上的合會契約,起源為下列何者?                   

(A)臺灣民事習慣   (B)日本民事司法判例  

(C)歐陸民法的立法例   (D)羅馬法的法例

【解析】A:合會契約來自於我國民法之習慣法。

 

B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緊急性集會遊行若採事前申請許可制,違反何項憲法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量能原則   (D)效益原則

【解析】B:參見釋字第718號解釋。

 

C11. 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民法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之意義為何?          

(A)繼承僅限定於財產,不及於債務                  

(B)繼承僅限定於有經濟價值之財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被繼承人之債務,除經繼承人承認之外,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解析】C: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2項。

 

D1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透過何種規範為特別規定?                      

(A)解釋函令   (B)行政規則   (C)法規命令   (D)法律

【解析】D: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D13. 下列何者非屬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A)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C)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依監察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解析】D:「監察委員」應改為「立法委員」。

 

D14. 關於法律之效力與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罰者之規定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C)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行政罰法          

(D)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傳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不適用行政罰法

【解析】D:題示情形仍應適用行政罰法。

 

B15. 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應受處罰。前述規範內容符合下列何一原則?                      

        (A)罪刑法定原則   (B)屬地原則   (C)屬人原則   (D)平等原則

【解析】B:屬地原則即係強調在國家領域內之法律效力。

 

C16. 在立法院內,不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者,為下列何種議案?                     

  (A)法律案       (B)條約案       (C)人民請願案       (D)總統之彈劾案

【解析】C: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參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

 

B17. 原則上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者,為下列哪一個機關?                 

 (A)監察機關   (B)考試機關   (C)司法機關   (D)各級民意機關

【解析】B:參見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選項ACD皆屬「機關除外」)。

 

B18.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政機關?                 

  (A)農田水利會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C)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D)臺北市政府人權委員會

【解析】A:屬於公法人;B:正確;CD:屬於內部單位。

 

B19. 下列何種行為,自完成時才向後發生效力?                 

        (A)拋棄繼承   (B)結婚之撤銷       (C)認領非婚生子女       (D)法院收養之認可

【解析】B:參見民法第998條(其餘選項ACD皆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D20.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拋棄不動產物權,不須辦理登記即生效力

    (B)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取得遺產中不動產之所有權

        (C)自己出資建造之房屋,須辦理登記始能取得其所有權

        (D)買受不動產,須辦理登記始能取得其所有權

【解析】A:拋棄不動產須經登記始生效力;B: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毋須登記即已生效;C:自行出資建造之房屋乃原始取得所有權,並非因登記始取得所有權;D:正確。

 

C21. 甲向乙購買一輛腳踏車,甲付清價金,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腳踏車,後來發現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債權契約)無效,乙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返還腳踏車?

        (A)買賣契約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解析】C:腳踏車已因交付而移轉所有權予甲,此時乙僅能根據民法第179條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22. 甲開車不慎撞死乙,下列何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甲賠償相當之金額?

        (A)乙之未婚妻       (B)乙之繼母    (C)乙之養子       (D)乙之弟弟

【解析】C:參見民法第194條(不論親生子女或養子皆得主張該條規定)

 

A23. 甲向乙購買A屋交付並移轉登記後之第3年,甲才發現A屋為海砂屋,而乙於出賣及交付時亦不知此事,甲得向乙為下列何種主張?

        (A)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C)不當得利        (D)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解析】A:甲所主張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以乙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前提。

 

B24. 對自己的堂伯父,其親系及親等為:

(A)直系血親五等親        (B)旁系血親五親等    

(C)旁系姻親五親等        (D)旁系血親三親等

【解析】B:堂伯父乃祖父之兄弟之兒子(其與父親同輩份),與自己為五親等旁系血親。

 

C25. 被繼承人甲死亡而留下新台幣(下同)240萬元,其繼承人有配偶乙女與祖父丙及祖母丁時,乙女的法定應繼分是:

(A)80萬元      (B)120萬元    (C)160萬元    (D)180萬元

【解析】C:參見民法第1144條第3款。

 

C26. 我國實務對於正犯與共犯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採取利益說     (B)過失犯可成立共同正犯          

(C)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之型態           (D)承認片面共同正犯之型態

【解析】A:「利益說」應改為「主客觀擇一標準說」;B:過失犯因為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之決意」,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C:正確,參見釋字第109號解釋;D:並不承認片面共同正犯,因為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共同犯罪之決意」。

 

AB27.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解析】本題應該送分,蓋用以判斷刑法上之行為的主要理論包括「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及「社會行為論」,選項A以「因果行為論」觀之,將不被評價為刑法上之行為;選項B以「目的行為論」觀之,將不被評價為刑法上之行為;至於選項C與選項D,不論是「無法」或「沒有」預見自身舉止會造成之損害,皆以行為之判斷無關。

 

C28. 下列何者並非正當防衛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內涵?

(A)為排除侵害                 (B)針對現在的侵害              

(C)只能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        (D)針對不法的侵害

【解析】C:為了保護他人之權益,亦得實施正當防衛。

 

B29. 禁止錯誤是指行為人沒有正確認知何者而言?

(A)構成要件該當事實            (B)行為的違法性

(C)客觀處罰條件的相關事實      (D)行為的可罰性

【解析】B:禁止錯誤屬於一種「(關於)違法性(認識上之)錯誤」。

 

D30. 行為人主觀上預見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這種心理狀態在刑法上稱為:

(A)直接故意                    (B)不法意識

(C)有認識過失                  (D)未必故意

【解析】D:參見刑法第13條第2項(不過「未必故意」在用語上不若「間接故意」來得精確)。

 

D31. 關於追訴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算起

(B)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C)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

(D)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7

【解析】D:「7年」應改為「10年」,參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

 

A32. 關於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屬之?

(A)公立醫院醫師               (B)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委員

(C)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人     (D)行政院政務委員

【解析】A:公立醫院醫師只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才有可能是刑法上之公務員;BC:屬於授權公務員;D:屬於身分公務員。

 

B33. 依據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未遂犯之處罰,與既遂犯之刑具有何種關係?

(A)必減輕                    (B)得減輕

(C)不減輕                    (D)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B:參見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內容。

 

B34. 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沒有正犯行為,仍然可以處罰教唆犯

(B)教唆行為沒有手段方法的限制

(C)無論有無使得被教唆人完成犯罪之意思,都不妨礙教唆犯的成立

(D)完成教唆行為後,縱使對方並未產生犯罪決意,仍應依教唆犯之規定處罰

【解析】A:依照共犯之限制從屬性理論,若無正犯之行為,不得處罰教唆犯;B:正確;C:教唆之雙重故意,其中即包括有使被教唆人完成犯罪之故意;D:教唆後,被教唆者尚未萌生犯罪決意時,依照共犯之限制從屬性理論,此時尚不得處罰教唆者。

 

D35. 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行為沒有手段方法之限制

(B)幫助行為可以著手前,亦得在著手後

(C)幫助行為可以是物質之協助或精神之支持

(D)無論有無作為義務,都可以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解析】D:既稱「不作為之幫助犯」,定性上即屬於「不作為犯」,自應限於有作為義務者,才可能成立之。

 

B36. 推銷員甲向乙推銷美容產品,以訪談名義,帶乙返回公司,並要求乙加入會員購買商品。此種買賣行為,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何種特種買賣?

(A)店頭買賣                     (B)訪問買賣

(C)不實廣告買賣                 (D)郵購買賣

【解析】B: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

 

D37.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親自哺乳及育嬰減少工時規定中所指稱之『子女』,係指:

(A)以婚生子女為限

(B)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工時部分,不包括養子女在內

(C)不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內

(D)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在內

【解析】D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2條。

 

D38. 下列何者非刑法所規定之主刑?

(A)死刑                        (B)無期徒刑

(C)拘役                        (D)沒收

【解析】D:沒收屬於從刑。

 

B39. 依著作權法規定,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B)任何著作人或其著作,均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權法並未設有任何例外之規定

(C)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明之權利

(D)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解析】B:並非全無例外規定,參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但書規定。

 

B40. 有關法定抵押權或法定質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共有土地之裁判分割中,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而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有抵押權

(B)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因滅失所得受賠償有權利抵押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C)物質滅失時,質權人對於出質人因滅失所得受賠償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D)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解析】B:「權利抵押權」應改為「權利質權」,參見民法第881條第2項。

 

A41.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未達當時科技或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致生消費者損害,應負何種責任?

(A)無過失責任                        (B)推定過失責任

(C)過失責任                          (D)比例責任

【解析】A: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A42.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該規定是採取下列何種原則?

(A)誠信原則                         (B)契約自由原則

(C)情事變更原則                     (D)比例原則

【解析】A: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為誠信原則之體現。

 

B43. 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得依約定由雇用人享有

(B)著作人格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

(C)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D)著作人死亡後,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

【解析】B:著作人格權並無期限。

 

D44. 下列何種裁判離婚之請求權,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A)重婚                             (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D)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解析】ABC:參見民法第1053條及第1054條;D:正確。

 

D45. 有關責任工作時間規定,在我國勞動基準法中訂有明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勞雇雙方針對工作時間另有約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即可實施責任制工作時間

(B)責任制工作時間之適用人員,雇主即可不必計給加班費

(C)責任制工作時間之適用人員,每2週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84小時

(D)責任制工作時間之約定,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

【解析】A:並非任何工作皆係如此,參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B:仍須給付加班費;C:責任制下,2週工時可能超過84小時;D:正確。

 

B46.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2年間                            (B)5年間

(C)10年間                           (D)15年間

【解析】B:參見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

 

D47. 依據勞動準法第34條規定,勞工做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原則上多久要更換一次?

(A)6個月                          (B)3個月

(C)2                            (D)1

【解析】D: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內容。

 

C48.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競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司持有他公司百分之百之股份,兼充該兩家公司董事之人,不受公司法第209條競業規定之限制

(B)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除非章程有較高規定

(C)監察人競業行為應準用董事之相關規定

(D)法人董事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職務,該自然人亦受公司法第209條競業規定之限制

【解析】C:監察人並無準用關於董事競業禁止之規定。

 

D49.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員工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此類行為起幾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A)3                                 (B)5

(C)7                                 (D)10

【解析】D: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0條。

 

B50. 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其生理假該如何計算

(A)只要生理期,皆可計算,全年以12次為限

(B)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得併入病假計算

(C)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期間,薪資一律照給

(D)併入或不併入病假期間薪資一律照給

【解析】B: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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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群策法律事務所律師(之前王金平立法院長所委託之法律事務所)http://www.hcplaw.com.tw/team_detail.php?ID=136&Cat_ID=10

  2. 亞洲大學財經法系兼任講師(講授民法課程、票據法、金融法)

  3. 偉文補習班警察特考專班講師(講授法緒含憲法, 刑法, 及行政法)

  4. 偉文補習班轉學考刑法總則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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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高齡80歲之甲受有輔助宣告,由丙為輔助人。因為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用拐杖將乙打傷,乙乃具狀起訴請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訴狀中僅載明被告之姓名等資料,並未載明輔助人,致丙不知甲被起訴之事,甲自行出庭,並與乙當庭同意以10萬元和解。試問:乙之起訴及甲、乙和解之效力如何?(25 分)

A:(字數:714

一、乙之起訴有效

(一)訴訟能力之概念

    所謂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或參加人得獨自為有效之訴訟行為或接受訴訟行為之能力,因此原則上依民法有行為能力者,即有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能力。

(二)某甲仍有訴訟能力

    依照我國民法第15條之21項第2款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45條、第45條之11項規定,凡是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即有訴訟能力,本案某甲雖受有輔助宣告,但仍有訴訟能力,僅係某甲應得輔助人丙之書面同意後,方得為訴訟行為。

(三)某甲對某乙之起訴而為之訴訟行為,毋須某丙同意

    依照我國本法第45條之12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為訴訟行為時,毋須經輔助人同意,此乃我國參考外國立法例所設用以保護他造訴訟權利之規定,因此在解釋上,本案某乙對甲之起訴應為有效,且某甲就乙之起訴所為之訴訟行為亦為有效,否則若要求受輔助宣告之人連就他人起訴而為訴訟行為時亦須輔助人同意方得為之者,將不免對受輔助宣告人在訴訟上自我防禦之權利限制過深,蓋過之猶如不及,皆非受輔助宣告人之福。

(四)小結

    本法第45條之12項為同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乙之起訴及甲就此而為之訴訟行為應屬有效。

 

二、甲、乙之和解無效

(一)受輔助宣告人在訴訟法上之特別限制

    依照本法第45條之13項規定,特定訴訟上行為諸如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因為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故立法者規定上述行為應經輔助人之書面特別同意方得為之;換言之,本項規定構成同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

(二)小結

本案某甲自行出庭,並與乙當庭同意以10萬元達成和解,此舉可能會因某甲思慮未周而造成對某甲權益上之嚴重損失,故依上述規定,甲乙二人在訴訟上達成和解之行為,因為事前欠缺某丙之書面特別同意,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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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71224日舉行結婚儀式並至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婚後未滿半年,甲男即與乙女分房,自己去睡客房。乙女多次詢問甲男不願與之同房的原因,但甲男卻因此辱罵乙女。甲亦常因乙女煮食不合口味、或乙女出外工作較晚回家等事而辱罵乙女。兩人並無生育子女。乙女於民國991224日以兩人個性重大不合為由,訴請離婚。甲男收受起訴狀後,提出離婚之反訴,並請求乙女返還聘金新臺幣十萬元、鑽戒一枚與鑽錶一只。法院收受案件後,依規定進行調解。請問:(25分)(一)若甲男及乙女皆不願進行調解,得否略過強制調解程序,逕行訴訟程序?(二)甲乙因調解不成立而進行訴訟程序。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法院得否就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加以斟酌?             100司特四等-法院書記官)

A:(字數:822

一、第一小題之分析

(一)乙女所提之離婚之訴屬於強制調解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77條第1項規定,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乃由於婚姻及家庭屬於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為了維護社會之穩定,基於公益,立法者便將離婚之訴明定為強制調解事件,期對夫妻為適當之勸導,以挽救尚有可能維繫之婚姻。

(二)本案符合法院得裁定駁回調解聲請之情形

1. 本法關於強制調解事件之規定,固有基於「非訟性」、「和諧性」、「專業性」或「費用相當性」等考量,但是在某些情形,調解已無成立可能時,為避免拖延程序,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2. 由於本法第577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403條至426條之規定,其中,本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六款法院得裁定駁回調解聲請之情形。在本案中,乙雖未向法院聲請調解,因為本案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不過,在甲男收受起訴狀後,提出離婚之反訴,並請求乙女返還聘金新臺幣十萬元、鑽戒一枚與鑽錶一只,由上述情形觀之,已足認甲乙之婚姻關係已瀕臨破裂、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此法院應可依本法第577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過強制調解程序,逕行訴訟程序,以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

(三)小結:甲男及乙女得略過強制調解程序,逕行訴訟程序。

 

二、第二小題之分析

(一)人事訴訟之公益性質

    民事訴訟以保護私權為主要目的,因此原則上採辯論主義;不過,因為人事訴訟帶有公益性質,因此本法對之兼採干涉主義,對於當事人之處分權加以適當之限制。

(二)人事訴訟中法院對於當事人未提出事實之斟酌

    在本案中,基於人事訴訟之公益性質,本法第575條第1項規定,法院因「維持婚姻」時,始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換言之,在本案中,法院固然可以斟酌乙女已提出「兩人個性重大不合」之事實,但是乙女所未提出之「甲男認為乙女煮食不合其口味」、或「甲男認為乙女出外工作較晚回家」等事實,因為對於「維持婚姻」並無助益,因此法院不得主動斟酌之。

(三)小結:法院為「維持婚姻」時,始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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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於分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於總公司?(25分)

A(字數:830

一、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上當事人能力之概念

    所謂當事人能力,是指在訴訟程序中,得成為原告或被告之人的能力。

(一)原則

    依據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即有當事人能力,基本上是以民法之權利能力概念,作為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概念。

(二)例外

    為求訴訟上便利、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機能,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仿民法第7條之例,對於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認其亦享有當事人能力;此外,除法人外,本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尚承認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因為此類團體在實際上亦有發生糾紛之可能,所以制定本項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二、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

(一)實務見解

    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此,本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是我國實務為了便利訴訟,承認分公司亦具有當事人能力,例如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判例即認為,分公司乃由總公司設立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

(二)學者意見

    有部分學者反對上述實務見解,其等認為具有權利能力者僅限於總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既無權利能力,應不認其具有當事人能力為宜。

 

三、對分公司所取得勝訴確定給付判決之執行力

(一)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5號判例認為,雖然分公司在訴訟法上具有當事人能力,但是若原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時,應認為屬於訴之變更;上開實務見解無異因將分公司與總公司認為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以致得出原告應為訴之變更之結論。準此,按照實務見解,對分公司所取得勝訴確定給付判決之執行力,應不及於總公司。

(二)學者意見

    對於上開實務見解,有學者反對之,因為在實體法上,分公司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換言之,分公司與總公司在實體法上所歸屬之權利主體,應為單一權利主體而無法再予分割。準此,按照學者見解,對分公司所取得勝訴確定給付判決之執行力,即應及於總公司。

(三)結論

   管見採上開學者意見,認為對分公司所取得勝訴確定給付判決之執行力,應及於總公司,方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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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依據憲法第11條規
定,大學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又工會法第4 條第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
入工會。」但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第1 款仍舊排除教師的罷工權。足見
工會法雖賦予教師團結權,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未開放教師的「罷教權」。試問:
(一)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大學教師的講學
自由,在憲法上的保障有何不同?(20 分)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第1 款一致性地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罷教,涉
及中小學與大學教師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其規定是否合憲?(30 分)

 

二、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
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11 條約定,甲應
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
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
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
約書第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
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
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1 次並依約減
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12 輛,為期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
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一)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二)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 分)
(三)如甲拒不繳納8 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 分)

 

三、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
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
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
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
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
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有關乙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若遊民甲不服乙之行為,應如何提起法律上救
濟?又乙之行為干預甲憲法上何項基本人權之保障?(30 分)
(二)若該管轄警察局對遊民採取管束措施,該措施是否符合管束之法律要件?又採取
該措施,應否遵守憲法第8 條之程序?(20 分)

 

四、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
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 條第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
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A 縣政府3000 萬元
之罰鍰。
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
車輛怠速超過2 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
定逾3 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3 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
制度法第30 條第4 項函告無效。試問:
(一)環保署對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40 條第1 項之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處
罰,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二)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 條第9
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
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
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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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文新竹班同學有商事法問題可PO此處,老師會抽空回答,考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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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有關我國憲法第1條至第6條之總綱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國體為民主共和國

(B)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C)我國採單一國籍制,不承認雙重國籍

(D)中華民國國旗之樣式為紅地,左上角為青天白日

【解析】C憲法本文並未明定我國採單一國籍制,並參照國籍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從本款之反面解釋可知,只要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之當事人不申請內政部許可,即不會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2. 下列有關中華民國領土變更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3個月,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B)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C)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半年內投票複決

(D)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3個月,應於半年內投票複決

【解析】B: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

C3. 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不包含下列何者?

(A)行政法院               (B)臺北地方法院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解析】C:狹義之司法機關係指「法院」或「與法院相當之機關」,地檢署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並非狹義之司法機關。

B4. 修改憲法時,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的程序為何?

(A)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決議

(B)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C)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D)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決議

【解析】B: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D5. 依憲法第140條之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故現役軍人不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A)總統府戰略顧問      (B)國防部參謀本部次長

(C)國家安全局局長      (D)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解析】D:所謂「文官」,是指不負戰鬥或軍事任務之公務員,ABC選項皆屬負有軍事或維護國安職務之公務員,僅有D選項符合文官之定義

D6.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下列關於資訊隱私權保障內涵之陳述,何者錯誤?

(A)屬人格權之一部分,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B)人民享有自主控制個人資料是否揭露之決定權

(C)人民享有個人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D)人民之資訊隱私權係屬憲法保留之基本權,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解析】D:資訊隱私權僅屬「法律保留」層次,其仍得以法律限制之。

A7. 國家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應向何者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A)法官(B)檢察官(C)司法警察機關(D)行政執行官

【解析】A:參見釋字第631號解釋。

D8. 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認為,針對違規停車,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吊違規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何項原則?

(A)平等原則 (B)權力分立原則 (C)憲法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

【解析】D:釋字第604號解釋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二項關於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
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
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
不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
則」。

A9. 有關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30日內為之

(B)應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C)總統於戒嚴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D)總統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解析】A:法無明文。

D10. 有關選舉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B)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C)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

(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解析】A:參見憲法第130條;B:參見憲法第131條;C:參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D:不分區立委因為其無「原選舉區」可言,故無法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僅能透過開除或撤銷黨籍剝奪其立委資格。

C11.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應於下列何種時程決定之?

(A)不信任案提出36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B)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24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C)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D)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36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解析】C: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D12.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之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A)考試委員 (B)審計長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D)經濟部部長

【解析】A: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B:參見憲法第104條;C: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項;D:經濟部部長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直接任命之。

C13. 行政院對立法院所議決通過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循何種方式處理?

(A)聲請司法院解釋

(B)請總統出面召集二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C)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D)解散立法院

【解析】C: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A14. 有關憲法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係採司法院獨占解釋原則

(B)一般法院於審理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可逕行解釋憲法,對其他法院發生拘束力

(C)人民認為法律違憲時,可立即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D)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所為之解釋,僅有個案拘束力

【解析】A:參見憲法第78條;B:錯誤,一般法院於審理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時,須說明確信系爭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方得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釋憲,且對其他法院並無拘束力;C:錯誤,人民認為法律違憲時,須待終局判決確定後,始得聲請釋憲;D:錯誤,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所為之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15. 我國現行立法委員選舉之方式,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所謂兩票所指為何?

(A)政黨與人民團體    (B)政黨與僑居國外國民

(C)政黨與區域        (D)區域與人民團體

【解析】C:所謂「兩票」是指政黨票(用以產生不分區立委)及區域立委票。

B16.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授權,擬規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應以下列何種法規範訂定之?

(A)法律 (B)法規命令 (C)解釋性行政規則 (D)裁量基準

【解析】B: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

B17. 地方制度法第2條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稱為:

(A)特許 (B)核定 (C)準用 (D)報備

【解析】B:由於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有「審查」且「產生效力」之權力,故屬核定。

D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

(B)貨物稅條例規定貨物稅之稅率為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

(C)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

(D)檢肅流氓條例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解析】A:參見釋字第702號解釋,其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B參見釋字第697號解釋,其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C參見釋字第689號解釋,其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D:參見釋字第636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B19.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1條習慣的成立要件?

(A)社會一般人確信其有法之效力    (B)必須通行全國

(C)須為多年慣行的事實            (D)成文法所未規定的事項

【解析】B:此並非習慣(法)之要件,而是成文法之特質。

B20. 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均得向當事人請求

(B)居間人因媒介所得之報酬,原則上由契約當事人平均負擔

(C)居間人得為當事人受領給付

(D)婚姻居間約定報酬者,居間契約無效

【解析】A:錯誤,民法第569條第1項:「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B:正確,民法第570條:「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C:錯誤,民法第574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D:錯誤,民法第568條第1項:「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B21.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與第4條所指之「法律」?

(A)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B)公司法

(C)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D)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解析】ACD:屬於法規命令;B:正確。

D22. 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

(B)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

(C)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

(D)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解析】D對向犯之本質仍屬個別之單獨正犯,其法律效果並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C23.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C)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D)釋字第334號解釋有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定公債之解釋,屬於統一解釋案件

【解析】A:參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B:參見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
9條;C:錯誤,參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
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
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
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D:釋字第334號解釋:
「廣義之公債,係指包括政府賒借在內之一切公共債務而言。而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稱之公債,則指依法以債票方式發行之建設公債。
惟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國家全部舉債之上限,宜綜合考量以法律定之
,併予指明」。

D24. 依民法規定,夫妻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負擔?

(A)由夫獨自負擔

(B)由有工作的夫或妻一方負擔

(C)由夫妻依採用之夫妻財產制所規定內容負擔

(D)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或家事勞動或依其他情事負擔

【解析】D:參見民法第10031條第1項。

C25.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最遲幾年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A)1(B)2(C)5(D)15

【解析】C:參見民法第880條。

C26. 甲死亡時未立遺囑而僅留下一棟房子,親人剩下叔父與同住的岳母。請問甲名下的房子應由誰取得?

(A)甲之叔父為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可優先繼承甲之房屋

(B)甲之岳母為同住之直系姻親,而可優先繼承甲之房屋

(C)甲之叔父與岳母無法繼承甲之房屋,該屋應歸屬國庫

(D)甲之叔父與岳母為甲之血親與姻親,可共同繼承甲之房屋

【解析】C:參見民法第1138條。

A27.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的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固定所得者,以基本工資為投保金額

(B)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C)雇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D)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解析】A:錯誤,參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項「第一類及第二類
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
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B:參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C:參見全民健康保險法
20條第1項第2款;D:參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D28.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解析】A:本條不適用於過失犯;BC:屬於本條但書情形,故無本條之適用;D:正確。

D29. A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50萬股,惟其近期因投資需求,將其中45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之後,當A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有多少?

(A)5萬股(B)20萬股(C)25萬股(D)30萬股

【解析】D:公司法第1971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
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
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但本案某甲
僅是超過
25 萬股設質部分的股份(亦即20萬股)不得行使表決權,因此
某甲尚有
30萬股得行使表決權。

C3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於簽署後,尚須經過何種程序,始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A)由臺北市之立法機關通過並公告

(B)由外交部發布,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C)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

(D)由聯合國發布,行政院公告其中譯文

【解析】C:基於尊重各國主權之故,各國簽署條(公)約後,仍須經各國國會通過,該條(公)約始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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