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條

I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II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V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法理由:


一、現今不肖業者多係藉其經濟優勢或資訊掌握而囤積居奇以牟取暴利,本條現行規範顯有不足,爰修正第1項、增訂第2項,並將原第2項移至第4項,同時,為區隔合理正常進貨庫存與惡意囤積牟利行為,以「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作為處罰之構成要件。

二、另,實務上常見以不實謠言影響物價,其可罰性與不法囤積以哄抬物價之惡性相當,爰增訂本條第3項,避免業者以散布不實資訊方式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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