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理由:

本條用語所稱「痲瘋」用語(學名為漢生病)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作上述修正,並提高罰金刑度以生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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