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有關我國司法權制度方面,試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違憲審查權」?(10%)
(二)我國之違憲審查制度,較偏向於「集中制」或「分散制」?(10%)
(三)釋字第649號解釋認為,中華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及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要求上開法律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1. 上開宣告方式屬於何種宣告類型?其在憲法學理上有何爭議之處?(20%)
2. 若你/妳是大法官,是否也認為上開系爭規定違憲?若是,請試述理由及試擬解釋文要旨?
若否,理由為何?(10%)
A:(字數:1191)
一、違憲審查權之意涵
憲法第80條規定明定:「法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此處所稱「法律」應採擴張解釋包含憲法在內,蓋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法律位階最高,法官(司法權)身為憲法之守護者,自應負有審查法令是否違憲之義務。我國實務上之「違憲審查制」係採「集中制」,其指大法官具有審查法令有無違憲並得宣告其無效之權力。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簡介
(一)集中制與分散制之區別
觀諸比較立法例,違憲審查制度分為集中制與分散制:前者係指在司法體系中最高層級者方有權力審查法令是否違憲以及將其宣告無效;後者則是指各級法院法官皆有權審查法令是否違憲,但遇到違憲之系爭法令時,不得逕行宣告其為無效,僅得於個案中拒絕適用。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係採集中制
1. 關於命令之違憲審查
根據我國釋字第37號及第216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在個案中認為系爭命令違憲時,不得宣告系爭命令無效,僅得在個案中拒絕適用系爭命令。
2. 關於法律之違憲審查
根據我國釋字第371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在個案中認為系爭法律違憲時,不得逕行拒絕適用系爭法律,但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3. 小結
綜上所述,可知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僅有大法官對於違憲法令享有將其宣告無效之權力,因此我國之違憲審查制仍較傾向於集中制。
三、釋字第649號解釋結論之評析
(一)題示宣告方式之類型及其在憲法學理上爭議之處
1. 題示宣告方式屬於「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
此種違憲宣告類型乃十分積極之司法權表現,其對於個案中所涉系爭違憲規定,除了宣告違憲之外,更進一步地予以宣告系爭規定之失效日期,不過正因為司法者如此積極對於系爭規定之效力問題表態,所以此種違憲宣告素有侵害立法裁量之嫌。
2. 定期失效違憲宣告之優劣點
(1)優點
從維護法安定性的角度觀之,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方式通常未使系爭規定立即失效,而會給予一定之緩衝期間,讓立法者有時間思考如何修法,避免法律真空狀態。
(2)缺點
不過,上述關於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的優點,往往是雙面刃,其缺點亦由之而生,包括:
A. 大法官既然認定系爭規定乃違憲條文,但卻令其繼續有效,如此將使當事人無法有效救濟;同時,從行政權之立場來看,在修法前,行政機關仍可能繼續執行違憲之法律。
B. 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其法律依據不明,故大法官此種作法或有恣意之嫌。
C. 在立法實務上,我國立法效率不彰乃不爭之事實,許多被定期失效違憲宣告之法律,立委諸公們經常等到失效期限之最後一刻才趕工修法,如此修法所產出之立法品質
令人憂心。
(二)針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憲性之管見
系爭規定之出發點原係為協助視障者,藉由防止非視障者進入按摩業以保護視障者之優勢地位,惟多年來系爭規定之施行結果,並未明顯改善視障者之經濟地位,反而因為過度限制非視障者之工作權,使得按摩業缺乏競爭而陷入惡性循環,因此面對此種「惡法」,管見認為大法官應宣告系爭規定立即失效或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失效,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