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警特四等行政法試題解析

【第1題】

B:選項所示內容屬於絕對法律保留,僅能以法律規定限制之。

【第2題】

B20萬元應改為10萬元,參見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3題】

C:選項內容並非釋字525號解釋之意旨。

【第4題】

A:裁量處分以得為附款為原則。

【第5題】

D:選項內容顯然不符釋字525號解釋意旨。

【第6題】

C: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僅能提起申訴,參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第7題】

AB:屬於行政助手;C:正確;D:實驗室純為民事委任契約之一方當事人。

【第8題】

A:屬於行政機關而非公法人。

【第9題】

D:參見行政法人法第2條。

【第10題】

B:代理人並未取得管轄權之移轉。

【第11題】

D:依據管轄法定原則,不可能任由人民自行選擇。

【第12題】

A: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2項;B:參見地方制度法第29條;C:受委辦機關須以自己名義對外行文;D:訴願管轄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之上級機關」,參見訴願法第9條。

【第13題】

D: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4項內容。

【第14題】

C:參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第15題】

A:參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第16題】

D:參見行政執行法第38條第2項。

 

【第17題】

A:參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第18題】

C基於平等原則以及行政自我拘束(類似民法上之禁反言理論),行政規則例外時會間接對外產生效力。

【第19題】

A:參見講義說明。

【第20題】

C: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

【第21題】

B:並非「不得廢止」,而是必須補償。

【第22題】

AB:行政執行以不停止為原則;CD:參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第23題】

D:「終局裁判前」應改為「起訴前」,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

【第24題】

C:被修正之部分形同未予許可,此為一部許可處分。

【第25題】

B:准許開工為許可處分,要求延長排水管線屬於負擔(附款)。

【第26題】

D:此時處分並非無效,其效力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

【第27題】

A:法無明文。

【第28題】

D: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

【第29題】

A:屬於一般民事契約。

【第30題】

D:事實行為,依其所產生之效果,仍有公法或私法性質區別之實益。

【第31題】

D:參見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

【第32題】

A:參見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第33題】

C:參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第34題】

A:行政罰之對象為一般人民、而非公務員。

 【第35題】

D:「自原裁處時」應改為「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參見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

【第36題】

B:仍須經事先書面通知後,方得代履行,參見行政執行法第27條。

【第37題】

B:參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第38題】

ACD:屬於除外事項;B:正確。

【第39題】

C: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第40題】

C:原處分機關仍有可能依法做出相同處分。

【第41題】

B:在解釋上,無效之處分屬於自始不存在,此時屬於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參見訴願法第77條。

【第42題】

C:參見訴願法第7條。

【第43題】

A:參見訴願法第81條。

【第44題】

B:准予健保給付,屬於行政處分,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第45題】

AC:由普通法院審理;B:由公懲會審議;D:正確。

【第46題】

ABD:僅涉及反射利益,未涉及人民主觀公權利;C:正確。

【第47題】

D5年應改為2年。

【第48題】

B:已經聽證程序之處分,則毋須採訴願前置。

【第49題】

B:特別犧牲之補償請求權,內含平等思想與風險平均分攤的理念。

【第50題】

C:參見國家賠償法第5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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